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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汽车"及"误杀罪"之分享

"干预汽车"及"误杀罪"之分享

本页图片/档案 - 关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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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湾有一市民试围协助交通警员截停一辆超速电单车, 却被警方以涉嫌[干预汽车罪]被捕等候律政司指示. 究竟警引用是个罪名拘捕海关关员是否恰当, 我有不同看法。

 

何谓干预汽车罪?

根据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49条"任何人沒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登上一部汽车或干预该车辆任何部分,即属犯法,可以处于第二级罚款及监狱12个月。

 

这罪行喺2015年之前未有被引用,直至到2015年HKSAR v Law Yat Ting案中,一名被告罗逸庭被控干预汽车在被判入狱六个月, 佢作出上诉去到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常务法官霍兆刚在宣告判决的时候, 指出香港及英国过往都不曾考虑 “干预”一词的含义, 亦沒有为该词语作则定义。 所以不得不用牛津词典的文字解释。最后的判决 “干预汽车” 是一种作为, 而该作为构成干扰或干涉车辆某部分以致该车辆出现改动或对期产生损害或者作出未经授权的改变”。

 

好明显终审法院判决就是 “干预汽车罪是指干预汽车本身, 並沒有指出包括干预驾驶者。所以警方引用[干预汽车罪]条例去拘捕关员是完全错误。 这亦反映出警方对法例的无知和处事草率。 主理这个案件的警官及其上司好明显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 

 

警方用这罪名去拘捕关员是一种未审先判的做法, 已经带出一个错误讯息给社会大众人士, 觉得该关员是已经犯法。 第二, 亦对该关员造成不公平及不必要的压力。 警方表示稍后会寻求律政司指示, 这做法完全错误。其实警方在作出拘捕行动之前, 应该先征询律政司, 而不是在作出拘捕行动之后才征询律政司意见, 因为事件已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不应草率行事。 

 

另外亦有一名议员兼律师表示这名关员可能触犯误杀罪, 我听到之后觉得匪夷所思同埋为香港法律界的水平担忧, 因为我很难相信这言论是出伍一位专业律师口中。 

 

首先, 误杀罪一个非常严重嘅罪行, 大致分为两类: 

  1. <非法及危险行为的误杀> (manslaughter by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所谓行为必须是蓄意, 不包括普通疏忽, 例如不小心驾驶。如果两个人互相殴斗其中一方落重手将对方杀死, 杀人者就有机会被告误杀。

 

2. <严重疏忽误杀>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这通常发生在被告对死者有照顾责任的情况身上。 例如一对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不能自我照顾而放在家中多日去外游结果, 导致子女家中饿死, 这个就有机会构成疏忽误杀。又或者一名医生犯了个非常严重专业疏忽令到死者死亡截有机会构成严重疏忽误杀,在英国好多时都有医生被控告专业疏忽误杀。

 

两年前安达臣道天秤倒下案件, 我曾经讲过这一个绝对有机会是专业疏忽误杀,不是普通工业意外。 但係当时没乜人留意我所讲嘅嘢,但係最后警方都是起诉有关人士专业疏忽误杀, 这证明我早前的分析是正确的。

 

在海关这个案件我完全睇唔到有任何误杀的元素(elements)在内所以, 我彼惊讶这位专业律师兼议员竟然作出一指匪夷所思嘅论说, 似乎有危言耸听, 乘机抽水之嫌。

 

相信该名关员而家心情非常忐忑, 但係我觉得佢只要问心无愧, 亦都唔需要担心上述所谓两种罪名。当然最后佢有需要就要聘请真正专业的大律师, 无需要听信一些随口而说嘅论点而令到自己担心。

 

整件事是属于一个不幸的意外,相信没人愿意发生。但都藉此劝告年青人, 车辆是交通工具, 亦是一件非常危险的杀人利器, 处理不恰当, 地可以杀人亦都可以伤害到自己。大家不姿贪图刺激作出一些伤害他人亦都可能伤害自己的行为。

 

冼国林

咏春大师叶问徒孙,中国武术家、金融家、电影出品人、时事评论员。

 

上载日期:2025.01.08

 

*作者文章观点,不代表有得拣活动平台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