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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準則的剖釋

判刑準則的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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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之下, 法官在定罪,判刑或減刑的決定時是有一定準則,是會依據Precedent [先例]原則。 上級法院的決定,下级法院必須依從; 同级法院的決定,應該作為參考。

 

因此,在決定犯人是否有有罪,刑期或減刑時,法官應該參考在同類型案件中上級或同級法庭 的判決理據標準, 而不可以主觀作出決定。 這做法同時適用於民事訴訟。 所以控辯雙方很多時都會提出不同案例去支持自已的論點, 法官在判刑 及量刑的時候都會採用類似做法,有根有據。

 

就刑事案中,法官很多時都會先提出一個所謂[量刑起點], 然後再考慮其他因素去決定是否減刑的多少,然後訂出最後刑期。 如果 犯人或控方不滿判刑, 可以提出上訴去質疑原審法官 未有參考同類案件的刑期去判刑。

 

如果在司法管轄地區,沒有類刑案件發生過, 法官是應該參考其他普通法的國家地區在 同類型案件的刑期 及判案準則。 這些國家包括 英國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和 加拿大等。

 

今次 35+的案件中 法官認為國安法22條沒有清楚提出串謀情況就單方面認為不需要完全依足國安法的量刑標準。 在這一點我在上一篇文章講過是完全不符合普通法的要求去用[立法原意] 去解釋法例含意的大原則。(點擊進入該文章

 

在進一步解釋之前, 我想講一下就是今次國安法法官對於戴耀廷的判刑, 非常有技巧。 他們將量刑起點定為15年, 並按認罪原則最高可得三分一減,最後刑期10年, 剛剛好是國安法要求的最低刑期, 似乎非常巧合。

 

認罪而可獲最多減型三分一 是普通標準。要留意的是,在很情況下就算認罪都不應該有三分一 扣減 。例如一名男子殺了好多人又或者強姦了很多女子, 就算認罪, 他是否應該得到最高的減刑折扣呢? 

 

戴耀廷, 楊岳橋,毛孟靜,胡志偉 ,他們處心積慮 在基本法下 找出漏洞意圖推翻政權,就算認罪他們是否應該獲得最多三分一 減刑呢?

 

如何定立量刑起點, 上面曾經講過量刑起點要參考同類型案件的先例。


國安法的罪行是第一次審訊,沒有本地先例可作參考。 根據普通法大原則,主審法官應該參考同類型案件在其他普通法國家地區的判刑理據。 如果國安法法官認為不需要參考內地判刑標準,可以參考西方國家的量刑標準, 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 自稱為最民主的國家。 大家應該知道在美國 如果觸犯同類型案件,輕則15年,重則終生監禁,不可能有十年或以下。


在這案件中,國安法法官並沒有詳細解釋如何訂立15年為戴耀廷及其他所有被告的量刑起點。

 

2002年 香港第一次定立[法官行為守則] 內容都寫明 曾經參考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地方的法官行為守則。 但是如此嚴重的 意圖推翻政權罪, 卻完全沒有向公眾交代如何 決定15年為量刑起點。 這做法 嚴重偏離普通法原則, 完全令人難以信服。

 

唐英傑駕駛電單車手持光復旗撞向警察,我相信這個罪行的嚴重性遠比推翻政權罪為輕, 结果被重判入獄九年。 如果將兩者作為比較, 孰輕孰重,相信法官大人及負责香港事務官员心裏有數。

 

戴耀廷,楊岳橋,毛孟靜,胡志偉和黃之鋒等人 從2014年開始已經顯露他們 反中亂港的心態, 這一點法官從未考慮到。 只將他們列為積極參與者,完全忽略了他們在叛亂份子心中的號召力和地位。 我肯定 他們的 影響力遠比戴耀庭為高 ,所以他們應該列為主要分子。


另外,今次較為特別一點的是, 官方媒體在判刑當日及翌日都沒有作出 即時的報道,似乎是在等指示。 最後所有官媒,政黨将愛國團體的報導及聲明, 無論內容和口吻都幾乎一致, 這似乎是反影了負责香港事務 的中央機構已作出的定調。 希望低調處理, 防止發酵。

 

如果我這推論是對的話, 官方的做法是寒了香港大眾市民的心。 在這個判決出了之後 大眾市民 對判決都感覺嘩然。 這是漠視民意的決定, 亦都令到大眾市民特區政府的管治信心,進一步被打擊,亦間接造成社會分裂。 當然,大眾市民不會像黑暴分子去衝擊政府,但這些漠視民意的做法, 只會削弱特區政府的威信。 負責香港事務的官員,請有否考慮到至2014年 至到2020年間,大眾市民 飽受生命及財產威脅的恐懼, 生活在惶恐及 暴力衝擊 之下所受的 心靈上的創傷。


還有一點我們要留意 ,如果戴耀廷 只是判十年, 黎智英個人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的嚴重性似乎並不重於這40多人联合所犯的意圖推翻政權罪。 如果根據普通法原則, 戴耀廷案件的判刑標準已經可以作為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參考, 理應不超過十年。 如果是這樣的話, 很難想像大眾市民 在心靈上如何進一步受到傷害。

 

日前和一班愛國爱港及紀律隊伍的現任及退休中高層好友飯聚, 他們都期望政府提出上訴, 但我卻認, 如果我推論是對的話 ,上訴的機會微乎其微。

 

作為一個60多歲 土生土長的老香港, 儘管機會不大, 我仍然希望特區政府能夠提出上訴, 令民怨可以得到疏導,不會越積越深。

 

除了我上篇文章所講的上訴理由之外 ,上訴的另一個理由, 就是原審法庭沒有交代 基於何種理據 去 釐定各個被告的量刑起點。

 

冼國林

詠春大師葉問徒孫,中國武術家、金融家、電影出品人、時事評論員。

 

上載日期:2024.11.25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有得揀活動平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