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有一市民試圍協助交通警員截停一輛超速電單車, 卻被警方以涉嫌[干預汽車罪]被捕等候律政司指示. 究竟警引用是個罪名拘捕海關關員是否恰當, 我有不同看法。
何謂干預汽車罪?
根據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汽車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法,可以處於第二級罰款及監獄12個月。
這罪行喺2015年之前未有被引用,直至到2015年HKSAR v Law Yat Ting案中,一名被告羅逸庭被控干預汽車在被判入獄六個月, 佢作出上訴去到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常務法官霍兆剛在宣告判決的時候, 指出香港及英國過往都不曾考慮 “干預”一詞的含義, 亦沒有為該詞語作則定義。 所以不得不用牛津詞典的文字解釋。最後的判決 “干預汽車” 是一種作為, 而該作為構成干擾或干涉車輛某部分以致該車輛出現改動或對期產生損害或者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
好明顯終審法院判決就是 “干預汽車罪是指干預汽車本身, 並沒有指出包括干預駕駛者。所以警方引用[干預汽車罪]條例去拘捕關員是完全錯誤。 這亦反映出警方對法例的無知和處事草率。 主理這個案件的警官及其上司好明顯犯了一個非常低級的錯誤。
警方用這罪名去拘捕關員是一種未審先判的做法, 已經帶出一個錯誤訊息給社會大眾人士, 覺得該關員是已經犯法。 第二, 亦對該關員造成不公平及不必要的壓力。 警方表示稍後會尋求律政司指示, 這做法完全錯誤。其實警方在作出拘捕行動之前, 應該先徵詢律政司, 而不是在作出拘捕行動之後才徵詢律政司意見, 因為事件已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不應草率行事。
另外亦有一名議員兼律師表示這名關員可能觸犯誤殺罪, 我聽到之後覺得匪夷所思同埋為香港法律界的水平擔憂, 因為我很難相信這言論是出伍一位專業律師口中。
首先, 誤殺罪一個非常嚴重嘅罪行, 大致分為兩類:
- <非法及危險行為的誤殺> (manslaughter by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所謂行為必須是蓄意, 不包括普通疏忽, 例如不小心駕駛。如果兩個人互相毆鬥其中一方落重手將對方殺死, 殺人者就有機會被告誤殺。
2. <嚴重疏忽誤殺>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這通常發生在被告對死者有照顧責任的情況身上。 例如一對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不能自我照顧而放在家中多日去外遊結果, 導致子女家中餓死, 這個就有機會構成疏忽誤殺。又或者一名醫生犯了個非常嚴重專業疏忽令到死者死亡截有機會構成嚴重疏忽誤殺,在英國好多時都有醫生被控告專業疏忽誤殺。
兩年前安達臣道天秤倒下案件, 我曾經講過這一個絕對有機會是專業疏忽誤殺,不是普通工業意外。 但係當時冇乜人留意我所講嘅嘢,但係最後警方都是起訴有關人士專業疏忽誤殺, 這證明我早前的分析是正確的。
在海關這個案件我完全睇唔到有任何誤殺的元素(elements)在內所以, 我彼驚訝這位專業律師兼議員竟然作出一指匪夷所思嘅論說, 似乎有危言聳聽, 乘機抽水之嫌。
相信該名關員而家心情非常忐忑, 但係我覺得佢只要問心無愧, 亦都唔需要擔心上述所謂兩種罪名。當然最後佢有需要就要聘請真正專業的大律師, 無需要聽信一些隨口而說嘅論點而令到自己擔心。
整件事是屬於一個不幸的意外,相信冇人願意發生。但都藉此勸告年青人, 車輛是交通工具, 亦是一件非常危險的殺人利器, 處理不恰當, 地可以殺人亦都可以傷害到自己。大家不姿貪圖刺激作出一些傷害他人亦都可能傷害自己的行為。
冼國林
詠春大師葉問徒孫,中國武術家、金融家、電影出品人、時事評論員。
上載日期: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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